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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庆才与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张军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才,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张军宝,姚玉凤,李宏伟,刘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54号申请人孟庆才。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钱家庄社区北。法定代表人张军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宝。被执行人姚玉凤。被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刘成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才与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张军宝、姚玉凤、李宏伟、刘成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