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庆才与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张军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才,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张军宝,姚玉凤,李宏伟,刘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54号申请人孟庆才。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钱家庄社区北。法定代表人张军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宝。被执行人姚玉凤。被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刘成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才与被执行人潍坊昌潍柴油机有限公司、张军宝、姚玉凤、李宏伟、刘成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