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杨某,农村居民。被告衣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