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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杨某,农村居民。被告衣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