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蒋某、刘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蒋某,刘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某甲,个体户。被告蒋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蒋某、刘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刘某乙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 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