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被告:尚某某,女,1991年6月3日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求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传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