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翠香等4人与被执行人王永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翠香,李世春,李栋,李燕,王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于翠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申请执行人李世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申请执行人李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永勤,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勤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勤有��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勤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