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汤忠信诉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忠信,张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汤忠信,男,194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道办事处滩张开发区农资经销部。被告张小伟,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道办事处照渠村南照组。原告汤忠信诉被告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忠信、被告张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忠信诉称,原告退休后开办一家农资经销部,被告张小伟从2010年3月起多次从原告店里购买肥料、种子,价值6500元,约定当年年底结账付款,但年底一直未结帐。2011年2月2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下欠4500元未付,并于当月24日给原告书写了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欠款。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00元,并承担利息2070元。被告张小伟辩称,被告从原告店中购买肥料、种子及欠货款4500元未付属实,原告所持欠条也确属被告给原告书写的,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承担利息的请求,理由是原告曾承诺将被告所种芹菜的病治好,但最终没有治好,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汤忠信经营一家农资经销部,被告张小伟于2010年3月起曾多次在原告店中购买肥料、种子,货款6500元欠账未付。2011年2月2日,被告付原告货款2000元,并于当月24日就下欠货款4500元向原告出据了欠条。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00元,并承担利息2070元,两项合计共657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由被告支付利息2070元的请求。本院曾组织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并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肥料、种子并欠有4500元货款未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归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放弃其由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采纳。被告主张因原告未能按承诺治好其患病芹菜给其造成损失,故不应归还欠款,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汤忠信货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