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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和辉、谢素云与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辉,谢素云,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张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和辉,男,住柘城县。原告谢素云,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传军,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梁留志,系申桥乡人民政府司法所长。第三人张学民,男,住郑州市上街区。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李和辉、谢素云诉被告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辉、谢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杨莹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