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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单卫兵与曹咏、曹富安、彭大霞婚约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卫兵,曹咏,曹富安,彭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8号原告单卫兵,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3日,高中文化,住扶沟县古城乡。被告曹咏,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2日,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古城乡。被告曹富安,男,48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彭大霞,女,47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卫兵诉被告曹咏、曹富安、彭大霞婚约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卫兵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卫兵以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军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审判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