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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成某某、刘某某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成某某;刘某某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无执字第00035号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女,195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极县人。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退伙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无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数额为245000元,受偿数额为0元,尚未受偿数额为245000元,现查不到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无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戈胜芬 审判员  高保印 审判员  李彦臣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