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成某某、刘某某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成某某;刘某某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无执字第00035号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女,195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极县人。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退伙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无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我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数额为245000元,受偿数额为0元,尚未受偿数额为245000元,现查不到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无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戈胜芬 审判员 高保印 审判员 李彦臣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