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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邓克军与肖其全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克军,肖其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邓克军。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其全。委托代理人刘明然,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克军与被告肖其全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克军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克军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芙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