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玉英、周鸿文与周玉秀、周庆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英,周鸿文,周玉秀,周庆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周玉英,女,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红玫瑰瓷厂退休职工,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周家街6号。原告周鸿文,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开平区进修学校退休教师,唐山市路北区河南里荣华南楼110-1-101。被告周玉秀,女,成年人,汉族,唐钢退休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上村周家街6号。被告周庆文,男,成年人,汉族,唐钢退休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河北1号小区602-2-20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英、周鸿文与被告周玉秀、周庆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英、周鸿文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英、周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