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双锁诉被告代建涛、王艳理、刘德旗、郑州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濮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锁,代建涛、王艳理、刘德旗、郑州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濮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923号原告李双锁被告代建涛、王艳理、刘德旗、郑州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濮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锁诉被告代建涛、王艳理、刘德旗、郑州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濮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