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翁雄与黄岳兵与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雄,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岳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翁雄。被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冲,总经理。被告黄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雄与被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岳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翁雄负担。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一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