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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翁雄与黄岳兵与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雄,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岳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翁雄。被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冲,总经理。被告黄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雄与被告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岳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翁雄负担。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一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