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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XX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日平、冯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日平,冯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XX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金三角商城。法定代表人廖诗建,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日平,男,1983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冯大春,男,1952年7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日平、冯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本案的能力,申请执行人XX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冯日平、冯大春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XX华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华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书斌审判员  祝诗忠审判员  吴木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