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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王世元与沈建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世元;沈建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8-1号原告:王世元,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程菊,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华,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元与被告沈建华、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元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建华所有的位于龙岗镇马岗村二十埠河东统建联建3#楼503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建华所有的坐落统建联建3#楼503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00××22)。二、查封原告王世元用于担保的房地产权利人王云所有的坐落(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越琪审 判 员 钟成胜代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