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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根、盛武学、左定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启根,盛武学,左定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2号原告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太先,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启根,男。被告盛武学,男。被告左定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根、盛武学、左定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启根、盛武学、左定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启根、盛武学、左定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腾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审判长 蒋 娜审判员 王锋旭陪审员 邓世旭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