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恒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莲,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刘恒莲,干部。被执行人:纪丹,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纪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62×××90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