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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恒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莲,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刘恒莲,干部。被执行人:纪丹,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纪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62×××90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