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城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其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刑初字第5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其军,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泰山钢铁公司职工,莱芜市莱城区人,住莱芜市莱城区。2012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其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现中止的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谷 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