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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沟王村南组与张爱花、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沟王村南组与胡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沟王村南组,胡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沟王村南组。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沟王村南组与胡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沟王村南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