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穆某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李家堡,居民。被告郭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