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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穆某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李家堡,居民。被告郭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