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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董辉与张俊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辉,张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董辉,男,汉族,1972年4月26���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号院。被执行人张俊霞,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55号院。董辉与张俊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交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五千零七十五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界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