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董辉与张俊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辉,张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董辉,男,汉族,1972年4月26���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号院。被执行人张俊霞,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55号院。董辉与张俊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交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五千零七十五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界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