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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梁仕全诉何大力、赵茂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梁仕全;何大力;赵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梁仕全,男,生于1969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申请人何大力,男,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被申请人赵茂云,女,生于1974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居民。(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仕全与被申请人何大力、赵茂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仕全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大力、赵茂云位于梓潼县紫阳街门面一间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强以位于梓潼县文昌镇五丁路南段79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何大力、赵茂云转移、变卖财产,有利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梁仕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大力、赵茂云所有的位于梓潼县紫阳街门面一间予以查封。二、如申请有误,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402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