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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尹贵东诉王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贵东,王占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尹贵东,男,汉族,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占坤,男,汉族,司机,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贵东诉被告王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贵东已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贵东已于2013年3月12日收到被告王占坤给付欠款3750元,为此原告尹贵东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贵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