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执行胡言喜与裴东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言喜,裴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胡言喜。被执行人裴东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胡言喜与裴东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东海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