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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陶德峰与肖启勇、史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陶德峰,男,汉族,居民。被告肖启勇,男,汉族,居民。被告史言龙,男,47岁,汉族,居民。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德峰于2013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德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德峰撤回对被告肖启勇、史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德峰承担。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