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陈培民与杨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民,杨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30号原告陈培民,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建飞,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民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