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陈培民与杨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民,杨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30号原告陈培民,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建飞,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民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