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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商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秦海港与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港,李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商初字第0089号原告秦海港,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彬。被告李明明,居民。原告秦海港与被告李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港的委托代理人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海港诉称,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明明以船只捕捞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原告借款3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明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明明向原告秦海港借款37000元,并立借据一张交原告持有,借据载明“今借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正(¥37000.00),借款人:李明明,2012年12.31号。”该款经原告秦海港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及原告秦海港的委托代理人秦彬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明明向原告秦海港借款37000元,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秦海港要求被告李明明偿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海港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本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李明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李明明承担。该费用原告秦海港已预交,由被告李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秦海港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书 记 员  李立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