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付某乙与白某甲、白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付某甲,男,汉族。原告付某乙,男,汉族,系原告付某甲之父。被告白某甲,女,汉族。被告白某乙,男,汉族,系被告白某甲之父。原告付某甲、付某乙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付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乙承担。审判员 王泉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