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军,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军,女,1962年6月2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牛皮巷**号。被执行人何群,女,1972年12月17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深港路**号深港花园*幢*单元***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丽军与被执行人何群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群主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即付清了房屋转让款及其违约金等款项共2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