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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申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申某甲,农民。被告申某乙,农民。在原告申某甲与被告申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开始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申某甲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被告申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