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15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郭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某某的妻子翟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