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安百杨与刘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百杨,刘加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56号原告:安百杨,居民。被告:刘加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百杨与被告刘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百杨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百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百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百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