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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华文与邓启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文,邓启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李华文。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委托代理人李哲。被告邓启嫦。委托代理人王昌跃师。原告李华文与被告邓启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华文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收取130元,由原告李华文负担。审 判 长  朱军良人民陪审员  葛有志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应 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