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吝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