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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吝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