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甲,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乙,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魏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甲、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