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全与陈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陈志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张全,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陈志武,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与被告陈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于2013年3月12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