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杨秀华与郑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华,郑小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杨秀华。被告:郑小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华和被告郑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