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申请执行与李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谢某某申请执行与李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