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晨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99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晨,又名刘骁毅,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晨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30日24时许,在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疯狂烤翅”店门口,被告人刘晨酒后与在该店吃饭的人发生争执并报警,巡防队员谢XX、杜XX赶到现场处理,刘晨又与两位巡防队员发生争执,对二人辱骂,并用拳头朝谢XX脸部打了一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振华、杜凯旋的陈述、证人张蕊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晨使用暴力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请求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一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