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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冯天有申请执行张超超、杨年顺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天有,张超超,杨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冯天有,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超超,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杨年顺,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刑初字第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年顺按照(2011)济刑初字第3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在2012年7月26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年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肖凌峰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