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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谢寿椿与徐弢弢、徐云良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寿椿,徐弢弢,徐云良,XX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谢寿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四春。被告徐弢弢。被告徐云良。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寿椿与被告徐弢弢、徐云良、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寿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寿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寿椿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劳卫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