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谢寿椿与徐弢弢、徐云良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寿椿,徐弢弢,徐云良,XX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谢寿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四春。被告徐弢弢。被告徐云良。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寿椿与被告徐弢弢、徐云良、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寿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寿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寿椿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劳卫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