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董雪敏与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敏,齐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17号原告:董雪敏,农民。被告:齐晖,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雪敏与被告齐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雪敏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晶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