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包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包华剑,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北海市海城区国有三合口农场三江分场***号,现在押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庭执行的被执行人包华剑贩卖毒品罚金刑一案,本庭已于2013年3月12日将本案(2012)海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3000元划转至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海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