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高红与程庆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红,程庆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王高红。被告:程庆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程庆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王高红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