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李武全诉李进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全,李进财,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李武全,男,生于1961年10月2日。委托代理人:张建峰,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财,男,生于1980年7月16日。委托代理人:邱伟权,男,生于1945年6月24日。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廷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伟权,男,生于1945年6月24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负责人:寇少斌,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武全诉李进财、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武全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武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李武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