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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仁根。被告:胡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胡滨已支付诉请中的物业管理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义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廖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