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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周庄特种化纤色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水木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周庄特种化纤色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水木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江阴市周庄特种化纤色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凉。委托代理人:仝晓虎。被告:绍兴县水木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周庄特种化纤色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水木清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周庄特种化纤色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滢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