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法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刘芸与牟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芸,牟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法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刘芸。被执行人牟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牟欣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牟欣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河崖社区高东路××号门头房二间,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刘芸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牟欣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夏庄镇河崖社区高东路××号门头房二间以243328.8元的价值抵偿债务。二对剩余部分债务被执行人牟欣应当继续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长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