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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固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固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言语不合、性格各异多次争吵。经双方村委会调解,我家已将彩礼退还给他家,但没有办理离婚证,现已分居多年,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胡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在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后订亲,××××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同去盛泽打工。因言语不合、性格各异常发生争吵。2009年,双方外出异地打工,原告不再与被告联系。××××年××月××日,原告弟弟结婚,被告及其家人前去原告娘家闹事。原告经人劝解回到被告家生活,但双方仍争吵不断。原告在春节后不辞而别,被告再次到原告娘家闹事。经双方村干部调解,由原告娘家返还被告彩礼30000元,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证。自此后,双方分居生活,互不联系。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后虽因言语不合、性格各异多次发生矛盾,经当地村干部调解,原告娘家已将部分彩礼返还被告,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原、被告的婚姻应保护一次,希望被告能主动与原告联系,加强夫妻间的感情交流、沟通,争取和好如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元银审 判 员  范德银人民陪审员  杨 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士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