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