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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兰兰 更多数据: